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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幼儿园收费标准出台
   2013-08-27 17:05:01    文字:【】【】【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其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标准,按照保教成本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市级统一制定、调整。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生·月、市级示范类300元/生·月、县级师范类240元/生·月、普通类200元/生·月。

        幼儿园只能四项收费

        不得再进行额外收费

        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代收代付。床上用品费由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床上用品可由幼儿园统一提供,家长自愿选择,包括被褥及床单、被套等。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公办园保教费定标准

        共分为四个收费档次

        据介绍,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保教成本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市级统一制定、调整,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生·月、市级示范类300元/生·月、县级师范类240元/生·月、普通类200元/生·月。

        中央、省驻潍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幼儿园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奎文、潍城公办幼儿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教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提出具体分类收费标准,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民办园收费自主确定

        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办园主体根据保教和住宿成本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属县市区的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参照同等办园水平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财政补助等情况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属县市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潍坊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的班级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报备的,当年不予受理。

        据了解,该规定自2013年8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来源:潍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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